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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地下室沒瞭?業主發現合同內容曾被改動

  業主與開發商打官司,還發現合同內容曾被改動

  南都訊 記者陳宇 蘇女士與親戚共同買下同一樓盤的4幢別墅,收樓時才發現,原本承諾的"地下一層地上三層"竟變成瞭"地下零層地上四層"。此外經司法鑒定,開發商手中兩份合同內容曾被改動。據此,蘇女士與開發商打起瞭官司。

  疑問1

  地下室緣何沒瞭?

  來自福建的蘇女士和林先生等人在廣東經商多年,打算在順德常住。2011年5月,蘇女士在容桂高黎社區現場看過一個別墅樓盤,開發商為佛山市名勝投資有限公司,連同親戚先後買下瞭4幢別墅,價格在500萬至700萬不等。"當時的合同上約定,建築層數為地上三層、地下一層。"購買者之一的林先生說,隨後,他們辦理瞭交付首期款、維修基金、銀行按揭等手續。

  2011年9月,相關測繪公司對這些別墅進行瞭測量,宗地圖上顯示,涉案別墅為"地下零層,地上四層"。收樓後,林先生等人也發現,實際建成的房屋確實為"地下零層,地上四層"。

  林先生、蘇女士發現"貨不對板"後,多次與開發商進行交涉無果,無奈於2012年底向順德區人大辦公室致函投訴。2013年,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這兩個行政主管部門先後復函,均稱涉案房產的規劃建築層數為地下零層,地上四層,因開發商使用錯誤新竹縣協商貸款的合同版本而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新北市貸款人的約定為地下一層,地上三層。

  "有地下室是我們購買的因素之一,本打算作酒窖用的。"林先生等人稱,從建築成本和房屋價值看,有地下室的遠高於沒有地下室的。他們認為,是開發商在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房產的真實規劃和設計,已構成欺詐。因此起訴開發商要求取消合同,退還首付款等。

 [說法]

  法院認為開發商不存在合同斯詐

  對此案件,順德區人民法院以及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先後作出判決。順德法院在判決中稱,"結合規劃和驗收的情況有理由相信,在原告進行現場查看涉案房屋時,應為地下零層,地上四層,且原告知情。被告故意虛構稱該實物為地下一層,地上三層的可能性較小。""作為房產開發商,在擬定上應盡審核義務,但由於其過失,使合同約定與交付實物不符,存在過錯。但該過錯並不能證明被告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故意。"

  法院認定,事件中合同約定與交付實物不符,是開發商使用錯誤合同版本所致,是雙方約定時的錯誤意思表示,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地下零層,地上四層。法院認為,開發商不存在合同欺詐,因此駁回瞭林先生等人的訴求。

 疑問2

  唯一合同被開發商更改瞭?

  由於每幢別墅辦理手續進展和付款方式的差異,林先生的案件敗訴後,蘇女士及另外一名親戚因不願履行協議,被開發商告上瞭法庭。這一次他們發現,僅在開發商手中存有一份的合同,可能被開發商篡改瞭,因此提起瞭反訴。7月14日,官司在容桂法庭再次開庭審理。

  開庭前,法院向雙方送達瞭由法院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廣東省綠色產品認證檢測中心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報告,該鑒定對合同的紙張顏色、裝訂痕跡、排版佈局及文字特征進行瞭檢驗。鑒定發現,部分紙張在熒光燈下的光澤不同,部分紙張裝訂孔數量不同,並稱"準確認定合同第二張(第3-4頁)、第三張(第5-6頁)、第五張(第9-10頁),即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五條內容的所在頁為換頁文件,與合同的簽署頁形成時間不一致。"記者發現,合同的第三條內容包括瞭房屋的層數。

 [說法]

  開發商為"更改筆誤"

  對於這些鑒定意見,開發商的律師在法庭上回應稱,"是為瞭更改之前的筆誤","當時的銷售人員已經離職,不予置評"。目前,法院暫未對涉及"更改合同"的這一案件進行判決,並希望雙方能夠協商解決。

  (責任編輯:鐘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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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fs.house.sina.com.cn/news/2014-07-22/102443109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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